企业检测评价工作的三点反思
职业健康监管,立足于对职业病危害的有效控制,其根本支撑在于全面且精确地检测评价。当科学、可靠的数据缺位时,职业健康管理和监管便如同“盲人摸象”,难以精准地触及并解决职业病隐患问题。为此,我对当前的检测评价工作进行几点粗浅的反思与探讨。
一、前车之鉴难成后事之师
当前,一些企业深受职业病问题困扰,其根源可追溯至十数年前甚至更早。这些企业长期以来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视而不见,对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和严重程度了解不足,导致未能采取有效预防措施保护员工职业健康。如今,这些企业不得不面对严峻的职业病形势及其带来的各类纠纷和经济损失。
然而,职业病问题的曝光度相对较低,难以像安全生产事故那样迅速引起公众和企业的关注。由于职业病具有隐蔽性,加之目前缺乏有效的公开机制,一家企业出现的问题往往难以及时警示其他企业,“一家出问题、百家受教育”的警示作用大打折扣。因此,许多企业对职业健康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重要性认知不足,既未能开展日常监测,也未能对委托的定期检测评价质量给予足够重视,导致检测评价结果的可信度亟待提高。
二、一策独行难成三措之效
职业病危害监测体系应由日常监测、定期检测和监督检测三种方式构成,旨在共同构建一个全面、有效的监测网络。然而,在实际运行中,这一体系的效果并不尽如人意,导致许多企业和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职业健康管理上陷入困境,难以全面、准确地把握职业病危害的真实状况。
日常监测本应是企业自行承担的职业健康管理基础工作,对于及时掌握职业病有害因素的变化规律、评估防护设施效果以及制定针对性防护措施具有重要意义。然而,这一规定自实施以来,鲜有企业认真落实,更缺乏相关的配套措施来推动执行。除了少数因合规性要求而有所行动的企业外,大多数企业对这一规定仍缺乏了解和重视。
尽管如此,我所了解的一些合成革企业通过自发购置检测设备进行的日常监测实践,已充分证明了其在预防职业中毒方面的有效性。
监督检测在法律效力上具有重要地位,能够为行政处罚、纠纷调解和诉讼判决提供有力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如《尘肺病防治条例》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均对监督检测作出了明确规定。尽管《职业病防治法》中没有直接提及“监督检测”这一概念,但其相关条款应涵盖了监督检测的工作内容。
然而,由于多种原因,许多地方长期未能建立起有效的监督检测工作机制,也缺乏相应的工作经费支持,导致监督检测在实际工作中难以开展。即便是在一些已经实施的监测项目中,由于能力不足等原因,也往往需要依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协助,多数难以实现“在监督之下进行检测”的工作目标。
定期检测作为当前主要的监测手段,其调查和采样过程通常仅在短时间内完成(如一天或三天)。然而,在缺乏日常监测和监督检测支持的背景下,期望这样的短暂评估能够全面揭示企业全年职业病危害的真实状况显然是不切实际的。
此外,定期检测评价要求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尽管这种方式带有一定的外部监督性质,但由于其本质上仍是企业主导的委托行为,在处理纠纷或民事诉讼时,其结果的公正性和可信度往往容易受到质疑。
同时,考虑到定期检测评价服务主要由自负盈亏的民营机构提供,对其道德标准提出过高要求往往难以实现。因此,即便加强对这些服务机构的监管,对于被抽查检测评价报告个案规范可能有所帮助,但对推动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重视检测评价质量也可能效果有限,事倍功半。
三、严格质控需防独木难支
在全面推进日常监测和监督检测仍需时日的现实背景下,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并严格质量控制无疑是当前的紧迫任务。然而,我们必须认识到,造成部分地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参差不齐、市场秩序混乱的责任不仅在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本身,更在于相关企业的主动配合与参与。
当前,还有不少企业未能按照要求定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即便进行了检测评价,也存在诸多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的行为。例如,有的企业提供的基础资料既不规范也不真实,甚至故意隐瞒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原辅材料信息,导致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工作难以全面准确;有的企业则在现场采样检测过程中
面对这些情况,如果我们仅仅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施加监管压力,而不对相关企业进行必要的延伸性检查和监管执法,那么检测评价的质量控制也只能局限于所抽查的个案层面,难以从根本上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市场并提升整体服务质量。
综上所述,职业健康监管中的检测评价工作面临着多方面的挑战与困境。从前车之鉴的警示作用不足,到一策独行的局限性,再到严格质控的独木难支,这些问题都亟待我们深入思考和解决。
只有构建起全面、有效的职业病危害监测体系,加强各方责任主体的协作与配合,才能确保检测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从而有力保障广大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